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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珏:PPP项目收入的税务定性 ——水处理项目案例

时间:2016-06-13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平台


PPP项目的回报机制主要包括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三种类别。但项目收入的具体形式则十分多样,如何对不同类型收入的金额进行合理划分,并相应确定其适当的增值税处理,将直接影响PPP项目的增值税税负。

本期案例将以某水处理项目为样本,管窥营改增后PPP项目的收入定性及其增值税影响。

案例背景

某地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共同成立PPP项目公司,投资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与污水运输管网,并在20年特许经营期内从事污水处理设施与管网的运营管理。当地政府实施机构每年向该项目公司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污水管网运维费、委托运营服务费、可用性服务费。此外,如果项目提前终止,地方政府将向项目公司支付提前终止补偿金。

PPP项目公司的收入定性与增值税处理

在PPP项目公司取得的各项收入中,污水处理服务费污水管网运维费委托运营服务费很可能被各自归属于下列税目,并适用不同的增值税处理: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资源综合利用劳务——污水处理劳务):适用17%税率,符合条件的按70%退税比例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交通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适用11%税率,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建筑服务:适用11%税率。
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适用6%税率。

相对而言,可用性服务费的增值税处理可能存在更多不确定性。可用性服务费(Availability Payment)一般是指政府依据项目公司所提供的项目设施或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而支付的费用。由于这部分收入和前述各项服务收入关联紧密,因此有观点认为可用性服务费也应比照前述收入进行增值税处理。与此同时,对于政府付费涉及财政补贴、财政贴息的,也有观点认为相关收入不应属于增值税应税范畴,或应视为政府延期支付项目建设款而支付的融资成本并适用6%税率的金融业税目。

最后,若项目提前终止,项目公司收取的提前终止补偿金是否应缴纳增值税,以及如何计缴增值税(如适用)同样具有一定争议。如果该提前终止行为被视为项目公司转让特许经营权,则应按“销售无形资产”税目缴纳6%的增值税。

从上述讨论中不难看出,PPP项目的收入类型众多,可能适用不同的税务定性,且彼此之间的增值税处理存在不小的差异。而且在增值税制度下,这一差异不仅仅体现为销项税的计算,更涉及进项税的归集、转出。因此,在政府支付总额给定的前提下,该案例中的项目公司将面临一系列的增值税问题:是否需要将各类收入分别进行增值税处理?如果需要,那么如何对各类收入进行合理划分,并且就各自对应的成本费用及进项税进行分别核算?这些问题的答案将直接影响PPP项目的整体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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